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