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其中含专利类)(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技术发明奖(专利类)应为具备已被授权发明专利的或已被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