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送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
在通信评审的基础上,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
对特等奖候选项目推荐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评审,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2/3多数表决通过;提名推荐的一等奖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2/3多数表决通过;二等奖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多于1/2的多数表决通过。
对于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
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