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铁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关人员,明确相关职责,满足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相关专业技术岗位、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从业人员的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应当根据从事专业、技术或者技…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采购的铁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等技术资料,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铁路… 第十二条 铁路设备应当经测试或者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的铁路设备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危及安全的铁路设备。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维修单位的管理,明确铁路设备维修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能力等要求;加强维修生产组织管理,明确维修方案编制与审批、维修质量检查与验收等要求。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铁路设备维修计划,合理安排铁路设备维修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使用情况和维修质量分析,针对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维修作业标准,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维修作业质量良好。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铁路设备检查,及时全面掌握铁路设备技术状态和变化规律,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并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气象和地质等自然条件、设备状态、维修作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维修作业后和应急处置时的放行列车条件。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支持铁路设备技术创新及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的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设备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 第十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重大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应当符合技术政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修性进行技术评估,确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后方可… 第二十条 铁路机车车辆过轨运输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铁路机车车辆运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并开展过轨技术检查。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维修机具、工装设备,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维护,并按规定进行计量、评定,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检测、监测设备,建立相应的检测、监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检测、监测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按规定进行设备计量、评定,使检测、…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设备进行技术评价或者技术鉴定时,承担铁路设备技术评价、技术鉴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自然条件、运输条件、设备老化和劣化规律等,建立健全铁路设备寿命和报废管理制度。超过使用寿命或者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台账和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人员及联系方式、启动条件、…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准确识别风险,科学研判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持…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准确识别铁路设备使用与维修过程中严重影响设备质量安全的特殊过程、关键环节、禁止性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红线管理,确保铁路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定期对事故、故障、风险及隐患等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建立问题库,实施闭环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辖区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设备质量状况等确定监督检查重点,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备案。地… 第三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可采取进入铁路工作场所,添乘各种列车、机车及其他铁路车辆,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问题通报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设备质量安全实行信用管理,执行失信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将失信企业和相关人员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 第三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照… 第三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存在异议时,可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四十二条 铁路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仍继续使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其他铁路设备使用、维修、管理企业的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铁路局公布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8〕6号)、《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