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章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辖区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设备质量状况等确定监督检查重点,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备案。地… 第三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可采取进入铁路工作场所,添乘各种列车、机车及其他铁路车辆,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问题通报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设备质量安全实行信用管理,执行失信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将失信企业和相关人员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 第三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照… 第三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存在异议时,可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