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照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监管质量。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