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辖区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设备质量状况等确定监督检查重点,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备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辖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因设备质量维修不良导致设备故障多发或者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铁路监管部门还应当对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的铁路设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