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自然条件、运输条件、设备老化和劣化规律等,建立健全铁路设备寿命和报废管理制度。超过使用寿命或者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的铁路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存储有铁路数据的铁路设备,报废或者退役弃用时,应当按照数据安全保护策略对存储的数据进行处理,对存储部件进行物理性或功能性破坏。
存储有铁路数据的铁路设备,报废或者退役弃用时,应当按照数据安全保护策略对存储的数据进行处理,对存储部件进行物理性或功能性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