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四十二条 铁路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仍继续使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