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维修单位的管理,明确铁路设备维修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能力等要求;加强维修生产组织管理,明确维修方案编制与审批、维修质量检查与验收等要求。

需要委托进行设备维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维修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委托维修管理,确保铁路设备维修质量满足运营安全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设备维修单位生产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工作。

铁路设备维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