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准确识别风险,科学研判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持续提升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并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设备隐患时,应当立即停用设备并向所在地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