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发布机关 银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第三条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第八条 除上述集团超额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第九条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十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性信息。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杠杆率、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

第二章 集团母公司资本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减项。 第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 第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第二节 资本定义

第十八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第十九条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第二十条 二级资本包括: 第二十一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集团母公司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第二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二十三条 集团母公司对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二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对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他一…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他依赖于本公司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在集团母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 第二十七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其他应在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三节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并可结合实际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集团母公司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二十九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三十条 集团母公司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三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十三条 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制定清晰的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三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交易账簿总头寸如未达到80亿元或未超过表内外总资产的5%,可不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8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8。 第三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工具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四十条 集团母公司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8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8。 第四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以集团母公司最近3年平均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四节 杠杆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四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四十三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为表内总资产扣减衍生产品资产会计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会计余额及一级资本扣减项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第四十四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为集团母公司表外业务根据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得到的风险暴露。 第四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6%。

第三章 集团资本监管要求

第一节 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六条 集团资本监管范围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 第四十七条 集团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投资机构,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未拥有被投资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九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五十条 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金融机构对附属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集团母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 第五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附属机构资本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附属非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管理要求,并督促附属机构持续满足资本管理和监管要求。

第二节 集团合格资本计量

第五十二条 集团合格资本包括集团母公司合格资本和附属机构合格资本两部分。集团母公司应当根据集团内部交叉持股、互持资本工具、过度杠杆、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附属机构资本缺口… 第五十三条 集团合格资本净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第五十四条 附属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的集团附属机构,其合格资本净额是指在资本并表口径下按照相关行业资本监管… 第五十五条 附属非金融机构是指应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除附属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附属机构,其合格资本净额是指在资本并表口径下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计量得出的合格资本净额,… 第五十六条 集团合格资本调整项包括:

第三节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计量

第五十七条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包括集团母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和附属机构最低资本要求两部分。集团应当根据集团内部借款、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项目)等情况计量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调整项… 第五十八条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计算公式如下: 第五十九条 附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是指在资本并表口径下按照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规定计量得出的最低资本要求。对于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只适用于法人口径的附属金融机构,其最低资本要… 第六十条 附属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计算公式如下: 第六十一条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调整项,是指由于集团母公司与集团各级附属机构之间的借款、担保及等同于担保的或有项目形成的监管资本要求在集团范围内的重复计算而产生的调整项,等于上…

第四节 集团超额资本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六十二条 集团超额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第六十三条 集团超额资本不得低于0。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股权结构、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等确定和调整集团超额资本的计算范围。

第五节 集团财务杠杆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六十五条 集团财务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六十六条 集团财务杠杆率不得低于8%。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六十八条 除最低资本要求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更审慎的附加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第六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报告。 第七十条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资产公司分为三类: 第七十一条 对第一类资产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预警监管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第二类资产公司,除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 对第三类资产公司,除本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集团母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七十五条 对于集团财务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集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七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6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因… 第七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未在境内外上市的集团母公司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资产公司应当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2020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集团超额资本和集团财务杠杆率监管指标要求,鼓励有条件的资产公司提前达标。 第八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资本充足性指标计算的内部制度。集团母公司调整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相关指标计算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2.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3.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4. 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计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