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对第三类资产公司,除本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要求集团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责令集团停办全部高风险资产业务。
限制或禁止新设机构、开办新业务。
责令集团对附属机构进行清理整合,调整附属机构股权结构或转让资产。
强制要求集团对非普通股的其他各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责令集团母公司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依法对集团母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资产公司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