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六十八条 除最低资本要求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更审慎的附加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第六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报告。 第七十条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资产公司分为三类: 第七十一条 对第一类资产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预警监管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第二类资产公司,除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 对第三类资产公司,除本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集团母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七十五条 对于集团财务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集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