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对第二类资产公司,除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与集团母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集团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要求集团母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督促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机构资本充足状况进行排查,督促资本不足的附属机构尽快提升资本水平。
提高对集团资本充足性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
要求集团母公司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限制集团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限制集团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
限制集团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限制集团重要资本性支出。
要求集团控制风险资产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