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集团资本监管要求 第一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节 第三章 集团资本监管要求 第一节 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六条 集团资本监管范围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 第四十七条 集团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投资机构,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未拥有被投资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九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五十条 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金融机构对附属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集团母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 第五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附属机构资本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附属非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管理要求,并督促附属机构持续满足资本管理和监管要求。 第三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