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七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6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因… 第七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未在境内外上市的集团母公司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