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章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邮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制定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目的、对象、要求、内容、时间、方法和步…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专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 第二十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调查活动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并出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举报后认为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同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不当或者存在不作为的,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举报之日起7…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本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作出监督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指令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调查的,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四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任务,开展调查活动时,被检查、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六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第三十七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第三十八条 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适用以下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第四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一条 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束后,再行恢复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