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