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三十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作出监督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