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本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