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举报后认为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同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不当或者存在不作为的,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举报之日起7日内立案调查,或者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令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调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