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指令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调查的,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调查,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