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询问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

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暂扣、封存可以证明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责令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