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四十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