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不履行法定职责,且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依法不予撤销的; 其他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