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适用以下情形:

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