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