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