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程序存在其他瑕疵,但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
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程序存在其他瑕疵,但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
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