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程序存在其他瑕疵,但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

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