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