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监督的邮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