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束后,再行恢复行政执法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