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五章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 第四十四条 区分以下情况,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甚至包庇、纵容的,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后,由其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案卷移送本级内部监察部门。监察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至…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