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所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