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的;

过错行为人在其过错行为被监督检查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或者在过错行为发生后能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