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甚至包庇、纵容的,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