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专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依照本办法适时组织专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