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已失效
(2002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并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件章”(见附件1)…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均可以按照要求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九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发放《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逐级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补办。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第十六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分别填写《××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4)、《××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5),并分别对当事人发出《××局暂扣行…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暂扣或者吊销决定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暂扣、吊销以及持证人奖惩等情况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7月3日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废止,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5月11日公… 附件:1. 行政执法证式样 2. 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3. XX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4. 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 5. 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 6. XX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 7. XX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