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7月3日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废止,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5月11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中有关执法证件的管理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