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暂扣或者吊销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