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暂扣、吊销以及持证人奖惩等情况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