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