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逐级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补办。 《行政执法证》出现破损或所载信息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将证件交回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换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