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