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均可以按照要求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低于40小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统一测试。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按照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