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近2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