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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均可以按照要求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九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发放《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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