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行政执法证》的审核、批准、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