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