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