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